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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标题: 国有空地单独转让
信件编号: 2017082223[ 已审回复]
发件人姓名: 张*清
发送时间: 2017-08-22
信件内容:
渝北区国土局: 目前渝北区是否有明文规定企业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空地不能单独进行转让?如有,请提供具体法律条文。另,关于房地产开发,30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才能报建,具体在哪个法律条文中体现。盼回复,谢谢。
回复情况:
张文清: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空地转让及房地产开发等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空地转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也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各类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应在核实土地面积、取得方式、土地用途、权属登记、抵押查封、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履行等情况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研判。 二、关于房地产3000平方米以上报建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报建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请向规划建设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我单位的关注!
回复时间: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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