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6 00:00:00
采矿权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采矿权许可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 符合渝北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纳入渝北区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并经招怕挂出让取得《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者是渝北区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已建矿山企业;
2. 申请矿区范围不在渝北区划定的生态红线和基本农田范围内,无权属争议、纠纷,无其他限制性要求;
3.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应属于按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矿山或者资源枯竭自动关闭的矿山。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采矿权登记(新设)
(1)采矿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1份)复印件1份(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登记一并申请的可不提供);
(5)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原件1份;
(6)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1份);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涉及水土流失的提交);
(10)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备案表(原件1份);
(11)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和安全互保协议(原件1份);
(12)区政府下达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3)其他文件资料。
2. 采矿权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变更矿山名称的提交);
(4)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的提交);
(6)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7)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准书(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10)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改造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定生产能力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中变更属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生产规模的还应提交符合所在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
(11)批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原件1份)(转让变更的提交);
(12)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依照法院判决变更的提交);
(1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4)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15)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原件1份)(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
(16)其他文件资料。
(注: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盖单位鲜章)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近三年内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除大中型矿山以外的其余矿山可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原件1份);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复印件1份);
(7)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9)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本项只限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已届满、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原件1份);
(10)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继续执行原开发利用方案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和继续执行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的承诺书(重新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的提交,本项只限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已届满、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原件1份);
(11)区政府下达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2)其他相关资料。
4.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和1980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加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红色印章)(原件1份);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原件1份);
(6)采矿权人的价款处置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注: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盖单位鲜章)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江红
联系电话:023-67826033
办公地址: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单位或个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2. 区国土分局窗口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之申请单位或个人补齐资料,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告之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退回资料;
3.分局地矿科审查决定是否通过审查,同意通过的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现场核查,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现场核查并组织召开相关处室会审会通过后,分局申请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配号、制作《采矿许可证》,需要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一并制作;不同意通过的书面告之理由并退回相关资料;
4.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分局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5.相关资料由分局归档。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分局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要求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作出政策解释等。
义务: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等。
十八、咨询途径、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咨询电话:023-67826033
科室咨询电话:023-67825294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7376226(区行政服务中心)
023-67583392(区国土分局)
投诉网址:http://zwfw.cq.gov.cn/ybq/public/index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渝北区仙桃街道顺义路36号(渝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687路、877路、689路等公交线路,或乘坐轨道3号线在回兴站、双龙站和碧津站换乘公交到达空港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每周五下午4:00集中学习),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录1:
采矿权许可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填 表 人: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瞳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瞳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帐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帐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单位:万吨/年。
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地质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结果等。
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审查批准的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采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具体填写设计或实际采用的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探矿权取得方式: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说明探矿权取得的方式;申请人为非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家申请采矿权的,说明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经评估并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式。
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采 矿 权 申 请 人 | 电话号码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矿山名称 | ||||||||||||
经济类型 | 项目审批机关 及批准文号 | |||||||||||
投资额 | 注册资金 | 资金来源 | ||||||||||
开户银行 及帐号 | 设计服务年限 | |||||||||||
开采主矿种 | 设计规模 | |||||||||||
地质报告 审批情况 | ||||||||||||
探明的地质 储 量 | ||||||||||||
设计利用 储 量 | ||||||||||||
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 ||||||||||||
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 ||||||||||||
开采方式 | 采矿方法 | |||||||||||
选矿方法 | 采矿回采率 | |||||||||||
矿石贫化率 | 选矿回收率 | |||||||||||
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 ||||||||||||
探矿权取得 方 式 | ||||||||||||
采矿权价款 处置方式 | ||||||||||||
矿区范围 (填入国家 直角坐标) | ||||||||||||
开采深度: 开采标高 |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采 矿 权
变 更 申 请 登 记 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填 表 人: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报 说 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流转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指批准变更项目的机关及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申 请 人 | 法定代表人 | 经济类型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开采主矿种 | 其它主矿种 | [ ]共伴生 | ||||||
生产规模 | 万吨/年 | 储量规模 | ||||||
总 储 量 | 万吨 | |||||||
开采方式 | 所在行政区 | |||||||
项目审批机关 | 名 称 | |||||||
批准文号 | ||||||||
原采矿权 | 有效期限 | 至 | ||||||
采矿权取得方式 | 勘查许可证号 | |||||||
价款处置方式 |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 万元 | ||||||
变更类型 | [ ]矿山企业名称变更 [ ]开采主矿种 [ ]开采方式变更 [ ]矿区范围变更 [ ]采矿权转让 | 变更内容 | ||||||
变更原因 | ||||||||
保有储量 | ||
备 注 | ||
矿 区 范 围 | ||
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采矿权使用费 千元/年 |
采 矿 权
延 续 登 记 申 请 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填 表 人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报 说 明 | 申 请 人 | 法定代表人 | 经济类型 | |||||||
地 址 | ||||||||||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 生 产 规 模 | 万吨/年 | 总 储 量 | 万吨 | ||||||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 | 采矿权取得方式 | 勘查许可证号 | ||||||||
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瞳煤矿的采矿权, | 价款处置方式 |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 万元 | |||||||
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 |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 至 | 所在行政区 | |||||||
瞳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填写自X年X月至X年X月。 延续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理由。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 延 续 理 由 | |||||||||
保 有 储 量 | ||||||||||
备注 | ||||||||||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人一栏填写成矿山名称
2.探明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填反或者单位用错,注意是万吨(或万立方米)
3.矿区范围坐标一栏未填写完整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申请采矿许可审批中提交资料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是指哪些?
答:主要是指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如果涉及林地、基本农田等性质土地的,需要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允许占用的批复;涉及基本农田的必须将申请划定开采的矿区范围调整出基本农田后才能办理采矿许可审批。
问题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规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问题3: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是什么?
答:采矿权人按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依据矿区范围的面积,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低于l平方公里高于0.5平方公里按1000元征收;0.5平方公里以下的按500元进行征收。
采矿权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简版)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项目。
(二)受理机构: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三)决定机构: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四)数量限制:无
(五)办理方式:窗口受理,分局办理
(六)事项审查类型:行政许可审批
(七)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否
(十)审批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一)结果送达:现场领取。
(十二)咨询电话:023-67826033
(十三)投诉电话:023-67583392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
1. 符合渝北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纳入渝北区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并经招怕挂出让取得《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或者是渝北区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已建矿山企业;
2. 申请矿区范围不在渝北区划定的生态红线和基本农田范围内,无权属争议、纠纷,无其他限制性要求;
3. 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应属于按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矿山或者资源枯竭自动关闭的矿山。
四、申请材料目录
1. 采矿权登记(新设)
(1)采矿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1份)复印件1份(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登记一并申请的可不提供);
(5)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原件1份;
(6)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1份);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涉及水土流失的提交);
(10)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备案表(原件1份);
(11)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和安全互保协议(原件1份);
(12)区政府下达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3)其他文件资料。
2. 采矿权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变更矿山名称的提交);
(4)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的提交);
(6)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7)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准书(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
(10)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改造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定生产能力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中变更属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生产规模的还应提交符合所在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
(11)批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原件1份)(转让变更的提交);
(12)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依照法院判决变更的提交);
(1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4)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15)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原件1份)(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
(16)其他文件资料。
(注: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盖单位鲜章)
3.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近三年内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除大中型矿山以外的其余矿山可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原件1份);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复印件1份);
(7)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9)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本项只限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已届满、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原件1份);
(10)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继续执行原开发利用方案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和继续执行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的承诺书(重新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的提交,本项只限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已届满、矿区范围内有新增资源)(原件1份);
(11)区政府下达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2)其他相关资料。
4.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和1980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加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红色印章)(原件1份);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原件1份);
(6)采矿权人的价款处置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注: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盖单位鲜章)
五、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单位或个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2. 区国土分局窗口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之申请单位或个人补齐资料,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告之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退回资料;
3.分局地矿科审查决定是否通过审查,同意通过的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现场核查,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现场核查并组织召开相关处室会审会通过后,分局申请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配号、制作《采矿许可证》,需要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一并制作;不同意通过的书面告之理由并退回相关资料;
4.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分局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5.相关资料由分局归档。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可要求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作出政策解释等。
义务: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等。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渝北区仙桃街道顺义路36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每周五下午4:00集中学习),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 67376226(区行政服务中心)
023-67583392(区国土分局)
投诉网址:http://zwfw.cq.gov.cn/ybq/public/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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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 联系电话:023-67821929 邮编: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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