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7〕10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2 09:36: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7〕109号

李学娅

李学娅,身份证号码:510224196303221521。经查,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渝北区两路街道沙坪村26社集体土地上硬化地面、修建活动板房及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调查笔录;

2、        土地租用合同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测量说明

我局已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2388㎡(建筑面积244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3880元罚款(大写:贰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燕军  周明

电  话:  67815623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13号

2017年9月22日


主办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 联系电话:023-67821929 邮编: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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