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8 09:23:28
王代云:
王代云,身份证号:510224196903241497。我局于2017年7月4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07年10月在渝北区王家街道玉峰山村4社的土地上修建彩钢棚用于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调查笔录;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4、 测量说明
我局已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87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人民币8790元(大写:捌仟柒佰玖拾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燕军 周明
电 话: 67815623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13号
2017年7月19日
主办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 联系电话:023-67821929 邮编: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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